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03民初3962号
原告:屏边宏达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屏边苗族自治县和平乡瓦乍村委会碾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六乡昆洛路以东星宇园3-1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昭通市威信县。
原告屏边宏达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屏边宏达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屏边宏达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边宏达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3元,由原告屏边宏达利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