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照、东营市东营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5执恢374号之一 申请人:**照,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被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组织机构代码16480527-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育新路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2757249-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科研楼组织机构代码7953062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男,195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照与东营市东营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照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拍卖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北二路××、××以西土地一宗。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对涉案土地拍卖的申请。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四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彬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