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1097号
原告: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金光,总经理。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吕卫团,总经理。
原告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9元减半计收5944.5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东营金光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