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烜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烜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邵武市城郊镇台上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781民初1546号

原告:福建烜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东路熙春国际公寓B幢11-12层1117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华,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武市城郊镇台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城郊镇台上村。

法定代表人:朱水德,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三,男,邵武市司法局城郊司法所公务员,住邵武市。

原告福建烜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烜瑞公司)与被告邵武市城郊镇台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城郊镇台上村)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烜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华,被告城郊镇台上村的法定代表人朱水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烜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城郊镇台上村支付烜瑞公司资金占用费30600元(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算);2.项目编制方案费76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9日,城郊镇台上村对外公布新农村建设项目改造投资企业报告须知,烜瑞公司得知后报名。2018年7月15日烜瑞公司向城郊镇台上村缴交1800000元作为报名费,7月16日确认收钱事宜并达成协议书,明确7月15日烜瑞公司将1800000元打入城郊镇台上村村主任朱水德个人账户,7月20日,朱水德将1800000元退到烜瑞公司账户,7月23日,烜瑞公司将1800000元打入城郊镇台上村账户。之后,城郊镇台上村改变新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方式,烜瑞公司没有参加。2018年10月8日,城郊镇台上村将1800000元退还给烜瑞公司。烜瑞公司认为,城郊镇台上村发出了新农村建设项目改造的邀约,烜瑞公司接受承诺,但后来城郊镇台上村毁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给烜瑞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烜瑞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城郊镇台上村答辩称,1.城郊镇台上村对于合同的缔约没有过失,烜瑞公司与城郊镇台上村只是对新农村建设项目改造进行了投资资金的认证,双方尚未签订协议,因为必须至少3家公司参与招投标才符合相关规定,当时没有达到3家的数量,所以城郊镇台上村又对外公开进行了招标。2.城郊镇台上村并不是向烜瑞公司借款,不存在占用资金,不能按照民间借贷的方式计算利息。3.制作项目方案是参与投标的前提,任何参与投标的公司都要制作方案,因此烜瑞公司诉请项目编制方案费7600元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烜瑞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9日,城郊镇台上村发出了一份《城郊镇台上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优选投资企业报名须知》,须知上告知:1.具有建筑施工企业二级以上资质(的企业可以参与投资报名);2.投资方投标当天预缴保证金1800000元,其中800000元作为新农村建设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建费用(以现金形式缴纳),中标企业保证金直接转入用于该项目征地补偿款及代建款(另2000000元在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交清,作为村建设用地补偿款);3.投资方需提供有效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评审的主要条件;4.……5.开标当日由镇村有关领导对投资方进行资格及方案预审并介绍各投资方企业实施方案,最后由村民代表表决优选投资企业作为中标方。6.……。烜瑞公司于2018年7月11日向城郊镇台上村作出《承诺书》,并在其中表示若成功获得投资新农村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格,将保证将企业迁移到邵武市城郊镇落户。烜瑞公司于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7月15日18点前将1800000元现金支付给城郊镇台上村。2018年9月份,城郊镇台上村决定重新以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竞标该工程。2018年10月8日,城郊镇台上村将烜瑞公司缴交的1800000元退回烜瑞公司账户。以上事实有烜瑞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协议书》、《收据》、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城郊镇台上村出具的《城郊镇台上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优选投资企业报名须知》、《关于台上新村退还预缴保证金的说明》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城郊镇台上村于2018年7月9日发出的《城郊镇台上村新农村建设项目优选投资企业报名须知》中明确表示该新农村建设的竞标方式是由“镇村有关领导对投资方进行资格及方案预审并介绍各投资方企业实施方案,最后由村民代表表决优选投资企业作为中标方。”,但于2018年9月13日发出的《关于台上新村退还预缴保证金的说明》中表示,因为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代理公司(厦门兴海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程序执行不到位,须重新确定公开招标该项目。城郊镇台上村在确定新农村建设的投资企业之前,因自身过错,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将竞标方式由村民代表表决变更为公开招标方式,造成烜瑞公司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损失,烜瑞公司要求城郊镇台上村支付其交付的1800000元的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城郊镇台上村于2018年7月15日收到烜瑞公司报名费现金1800000元,至2018年10月8日转账退还入烜瑞公司账户,烜瑞公司要求按照月利率0.6%计算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过高,本院仅支持从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烜瑞公司主张城郊镇台上村应支付其项目编制方案费7600元,因其提供的邵武市城关智能打字复印社出具的收款收据时间为2018年10月22日,此时城郊镇台上村已将原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报名费1800000元退还给烜瑞公司,该时间段城郊镇台上村已改变招投标方式进入第二轮新农村建设项目招标阶段,故本院对该收款收据上的费用不予支持。另5474元的工资支出费用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支出真实用于编制项目方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武市城郊镇台上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烜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1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福建烜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邵武市城郊镇台上村民委员会负担320元,由原告福建烜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叶 鉴 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申屠聪琴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