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802民初7333号
原告内蒙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车站办建设南路桃源人居C3-112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0972433366N。
法定代表人陈智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霞,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桃女,女,汉族,1938年3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被告***,男,汉族,1956年5月6日出生,现住。
原告内蒙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桃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内蒙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惠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