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926-1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爱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宁市。
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爱国、***、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运胜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鲁****号车,并要求冻结被告***的工资收入19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鲁E××号车,冻结被告***的工资收入19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