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2民初4046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某镇某村村民,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毕乃杰,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