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隋振亮、***、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9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汶执字第11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出生,农民,现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隋振亮,男,汉族,1964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出生,农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24433-0。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1102初字第449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被执行人***、***、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