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商初字第664号
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35047-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营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尹庆雷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