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1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137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孙路村。
法定代表人路士敏,主任。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组织机构代码:7062443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
被告中石化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8647244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孙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2元,减半收取9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