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7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2881号
原告程连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北李村村民,住该村1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6306256035。
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900号。组织机构代码7062443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东营市东营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鑫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