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窦剑、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21执1496号
申请执行人:窦剑,男,199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286号春暖花开小区7栋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8050706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长丰县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执行人窦剑与被执行人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皖012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判决书判令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在欠付工程款2680388元范围内对窦剑承担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国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长丰县岗集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680388元,将此款提存到本院指定的账户内(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