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17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沙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U2X77W(1-2)。
法定代表人:朱绍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宛家本,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柯坦镇陈虎路镇国土所隔壁,经营场所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宏润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THH11L(1-6)。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皖0124民初1778号民事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保全期限一年;2、查封申请人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财产房屋一套(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丽晶城12-903号,房地产权利人朱淑武,房地产权证登记号:2009162787,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623126号)。保全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750000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业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其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50000元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庐江启程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一套房屋的保全措施(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丽晶城12-903号,房地产权利人朱淑武,房地产权证登记号:2009162787,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623126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永宏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人民陪审员 朱明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