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年与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24民初2505号

原告:**年,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陈虎路镇国土所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MTHH11L。

法定代表人:丁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兆,安徽中特(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年与被告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年、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材料款557690元及起诉之日后的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庐江县泥河镇2018年畅通工程沙溪村等20条道路工程项目,泥河镇政府为发包人,于2018年9月19日通过庐江县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方式由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包建设,中标合同价为10342195.16元,合同对质量标准、合同文件构成等内容均作出规定。***为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也是内部承包经营人。两被告施工期间,多次向原告采购水泥、石子灰,截止2020年5月30日,经过结算,两被告尚欠材料款557690元。综上,对于政府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监管不严、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应该对原告的材料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辩称:案涉工程是我公司中标,并由我公司组织施工,相关的人员配置及材料由我公司统一安排。***是我公司在案涉项目的管理人员之一,其负责安全管理和沟通协调的事项,但无权代表我公司采购水泥、石子等材料。同时***在参与案涉项目之前也挂靠了其他公司,因此其从原告处购买材料是其他工程项目的材料款,与我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其在多家公司挂靠资质施工,其购买的材料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原告提供的发票与原告及本案无关,我公司没有从案涉项目支付过货款给巢湖市庐江县永昌水泥有限公司。

***辩称:我是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被告一有内部承包合同,工程款都是汇至被告一账户,现我尚欠被告一欠款,该工程尚有约20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需等审计结束才能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水泥、石子灰等材料,2020年5月30日,双方经结算,***向原告出具了欠到材料款557690元的欠条一张,未书面约定利率和给付期限。此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成诉讼。

另查明:***出具的欠条上虽有“2019年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接的泥河镇畅通工程沙溪社区沙溪村二十条路工程”等字样,但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否认,原告及***仅证明该公司中标工程情况,对案涉欠款是否系该公司所欠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可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之间的买卖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原告向被告出卖水泥、石子灰等材料,被告理应按期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支付货款55769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安徽聚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年支付货款557690元及利息(以5576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1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革会

人民陪审员  汪贤祥

人民陪审员  丁 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涂雅丽

书 记 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