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187号
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邢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69028095A。
被告: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7号楼1幢10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01571348。
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舜混凝土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