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2民初2908号
原告济南奇正电子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肖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盛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奇正电子电光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南奇正电子电光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奇正电子电光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奇正电子电光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济南奇正电子电光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虎
人民陪审员冯青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