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302号
申请人: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兴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系委托人员工),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
申请人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夏 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