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杨兴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文。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邓池良,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济仲裁字第1228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的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1*******.06元、承担仲裁费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启动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了查询措施。2020年6月9日,申请执行人以欲与被执行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鲁0781执153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文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盛兆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