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莱州市华庭石材有限公司、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1财保1524号

申请人:莱州市华庭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丘镇夏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58268537Q。

法定代表人:王华玲,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1号7号楼1幢10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6601571348。

法定代表人:杨兴河,经理。

申请人莱州市华庭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8771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书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7712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七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庞立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