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德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波浩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德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12民初10203号之二
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80515245X)。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忻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仇港玲,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丽娜,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浩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454321-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德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51100833G)。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市浩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1311-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浩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宁波市浩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男,1993年12月28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女,1966年3月31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浩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德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浩创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七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