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2民初12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香枫创意园综合科研楼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73P4D(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道聪,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张集乡(058县道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肥东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芝
人民陪审员***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