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香枫创意园综合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73P4D。
法定代表人:梁禹臣,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徽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287.45元(其中未付工伤待遇91022.45元,案件执行费126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