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02民初1083号
原告:吴永光,男,汉族,1977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绿地瀛海8座9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M7A4T。
法定代表人:张维力,董事长。
原告吴永光与被告安徽庆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永光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永光撤诉。
审判员 潮家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