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财保2508号
申请人:安徽华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军丰路北3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TXL1N9L。
法定代表人:俞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伟业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M7A4T。
法定代表人:杨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B2幢办1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FP913。
法定代表人:班友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华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徽鸿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