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2执99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市百川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骏马石油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燕志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小,不足以执行。
3、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小,不足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被同为该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查封措施。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燕志富名下共有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六套,因被同为该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执行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查封措施,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利息1028949.86元及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其他利息未能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0502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书记员 曹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