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志富、武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借款本金181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三、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元;四、被执行人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志富、武小容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志富、武小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90862.5元,由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志富、武小容共同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于2019年1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于2019年3月29日与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作出裁定,终结了(2018)鲁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志富、武小容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恢复执行。
1、2020年10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志富、武小容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向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
2、2020年10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3、2020年10月23日,到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分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燕志富、武小容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并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并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被执行人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并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权、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构建筑物所有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登记。
5、2020年11月25日,到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发现,以上企业因涉及多笔银行贷款担保且数额较大,暂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燕志富、武小容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2020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志富、武小容下发了限制消费令。
7、2020年11月30日,本院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动产登记抵押信息。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的诉讼代理人丁仲辉,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本案申请标的额53915981.07元,无执行到位标的额。本院依法穷尽了可执行手段与措施,经查询,仍找不到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志富、武小容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东营俊通汽车有限公司、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兴鲁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燕志富、武小容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对本案的执行表示认可,并签字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鲁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书记员 贾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