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执恢218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刘晓晓,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金山,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建猛,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金山
被执行人:刘延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昊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孙金山、刘延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34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21488000元及自2018年10月30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利息、罚息、复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立案后本院依法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7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孙金山名下有不动产3处,被执行人刘延峰名下有不动产3处,均对外设有抵押且被另案首先查封。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对被执行人孙金山名下不动产3处,被执行人刘延峰名下不动产3处予以轮候查封。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为轮候查封,且无优先受偿权,为不可供执行财产,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丁 亮
书 记 员 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