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轩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财保89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湖南轩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蒸湘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启铁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轩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291.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603110404602019000131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轩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291.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案保全申请费1606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