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市中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393号
原告:市中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东湖湾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2MA3NGLLQ4L。
经营者:刘立起,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东湖湾6-12号。
被告: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城翡翠湖玫瑰园高层公寓12幢2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KYJ58。
法定代表人:李新起。
原告市中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中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870元,由原告市中区**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
审 判 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飞
书 记 员 曹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