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市中区某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保25号
申请人:市中区**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申请人: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中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科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
本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路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