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69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程雪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英,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114,103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作出了相关财产保全的裁定。2021年1月1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114,103元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 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鑫
书 记 员 俞佳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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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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