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

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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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9民初587号
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Q3Q1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程雪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晓珍,浙江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13P89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79号国泰科技大厦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欢,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刘欢,男,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驰公司)诉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亚发公司)、刘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久亚发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该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7日裁定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收件,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适用法律明确,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于同年5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0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俊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被告久亚发公司、刘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俊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久亚发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JYF20191028的《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属屋面合同》;2.被告久亚发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货款102万元,并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向原告支付利息;3.被告久亚发公司支付原告仓储费、运费及更换不合格铝镁锰所需费用(包括差价)等损失20万元;4.被告刘欢对被告久亚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久亚发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属屋面合同》,约定被告久亚发公司向原告供应铝镁锰屋面板用于宁波海天工程项目,交货地点为宁波市北仑区出口加工区扬子江南路海天工程工地,合同总价为13965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原告支付预付款30%,余款在每次分批提货前支付相应货款,产品质量按国标标准执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久亚发公司供应的货物运到工地现场后,原告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其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其送达了《货物严重质量问题告知函》,要求其进行换货或者退货,但其收函后置之不理,导致原告不得不解除合同并另行采购铝镁锰屋面板。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被告久亚发公司送达了《合同解除函》,通知被告久亚发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已付货款,但其收函后拒不返还货款。因被告久亚发公司的违约行为,原告另购货物产生差价,为存放其送交的不合格产品产生仓储费、运输费等巨额损失。被告刘欢系被告久亚发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久亚发公司、刘欢辩称,双方是基于原告对所需产品的质量要求的确认而签订合同的,被告久亚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且所提供的铝镁锰板符合国家标准,根据原告要求加工成型后的屋面板也符合合同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久亚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准备好全部货物,原告应当先行支付合同余款,被告在收款后可以再行发货。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9年10月28日,俊驰公司与久亚发公司签订《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属屋面合同》一份,约定久亚发公司向俊驰公司提供铝镁锰金属屋面材料,工程名称为宁波海天,型号为YX45-490,厚度0.9mm厚(实测0.87-0.88),数量暂定21000㎡,单价66.50元/㎡,合同总价1396500元,以上单价含税含运费送到浙江宁波工地;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30%预付款40万元,余款在提货前付清(分批提货,分批付款);质量检验标准为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供方提供成品合格证,原材料质保单等内容。
在上述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俊驰公司主要由周素凤负责与久亚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欢沟通洽谈细节。2019年11月20日,周素凤通过微信向刘欢发送“马总,休息了吗,休息时间还来打扰你,今天我们现场保温棉卸完后,下午开始安装屋面板有二个问题:首先是包边与支架咬不紧,初步分析是小边(内包边)宽度不够。其次是有效宽度最多也只能有480。主要问题还是与支架咬不紧,出现与支架咬不紧会造成不便安装,还会出现被风吹起的严重隐患”并发送现场安装照片及视频,11月21日,周素凤发送“问题解决了吗”,刘欢回复“解决啦”,周素凤发送“好的”、“怎么解决的”,刘欢回复“明明可以打板的”。12月12日,周素凤发送“你把明天的数量给我”,刘欢回复“厂里在装货”,周素凤发送“已经发货多少平方”,刘欢发送两份产品出库单照片(分别为YXB45-490型10.95米×504张、YXB45-490型11.91米×504张),周素凤发送“明天是不是全部发完了”,刘欢回复“这次发不完的”、“这次要发6446平方米”,周素凤发送“前面的两张多少平方”,刘欢回复“5645平方米”。12月16日,周素凤发送《铝合金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基建科送检两件铝合金板,反映使用中发现两块板存在差异,其中1号刚性较好,2号刚性较差,其中化学成分中1号含锰1.21,2号含锰0.03,3003标准锰含量为1.0-1.5),刘欢发送“等一会回话你”,周素凤发送“马上回复”、“这个事情要解决”。12月17日,周素凤发送“今天下午过去,海天的董事长在,你板重新去检测”、“今天下午去,人过去解释清楚”、“下午一定要去”、“这个不是开玩笑的事情”。12月18日,周素凤发送“质保书不能造假”及一份产品质量证明书截图、“锰的含量?”、“这个就是国家规范的质保书”、“你按这个质保书去找厂家”、“确定”、“你的材料也是厂家拿货过来的”、“你马上联系你的下家啊”、“到底有没有偷工减料”、“做生意要讲诚信”、“或者你的供货单位电话给我”、“我来问”、“你到底有没有偷工减料”,刘欢发送“等一会我发给你”、“我问厂家要”,周素凤发送“你给我的是不是纯铝板”、“我要你讲实话”,刘欢发送两份质量证明书,周素凤发送“你让我两张都发吗”、“你确定好以那张为准”,刘欢回复“第一张”,周素凤发送“我就拿着按这个去重新第三方检查”、“这个要对你自己负责”,刘欢重新发送第一份质量证明书以及“就按这个来”、“我把这个厚度修改一下”,周素凤发送“那你马上修改”,刘欢发送修改完(厚度从0.45修改为0.9)的质量证明书,周素凤发送久亚发公司随货物交付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截图及“你做事之前先想想后果”、“你提供的质保书不是铝镁锰的”、“我订货是要铝镁锰”,刘欢回复“3003也不叫铝镁锰板了”,周素凤发送“我现在在找专家”、“你说的是三系的”、“现在又变成一系的了”、“你做事太不负责任了”,刘欢回复“他的价格贵了去了”。当日下午,周素凤发送“我汇报过了”、“现场你去解决,我这边补款给你,包括后面的合同无锡海天16500+宁波海天的12000平方米,按69元价格补款,可以吗”、“合同重新签订”、“材料用3003”、“等你答复中”、“你不要打”、“我来打”、“你没有和他直接关系的”、“现在给我的方案:1、如果退货大家走法律程序,该怎么办怎么办。2、现场已经安装的不退货,现场需要补多少损失,后面的板材全部按3003的供货”,刘欢回复“我说了,不同意”,周素凤发送“你不用和他说了”、“我们来沟通”、“你现场不用打电话了”、“现在最终的方案:现场总的发了4车板,已经安装了2车,还有2车没有安装,那么就没有安装的退货,已经安装的不用再说了(现场自己解决掉)。后面全部供货为3003”、“你的意见,马上接我电话”、“在不”、“我已经汇报好了”、“两车的退,两车的他们用掉,你以后不用找现场了”,刘欢回复“两车的退不了”、“用不出来”、“做好的用不出去”,周素凤发送“刚刚你答应我的退”、“现在又说不退”、“你什么意思啊”,刘欢回复“余下的卷可以退”、“工地上面的退不了”,周素凤发送“你这个人怎么回事”、“又变卦了”、“你的方案就是:现场的已经成型的不退货,后面的所有的供货的板全部用3003H24的材质(3万平方左右),不用补款”,刘欢回复“是的”、“这是做的最大的让步”,周素凤发送“两车肯定要退的,你地址先给我”、“我自己先叫车,运输什么的都不用你承担”、“然后针对整个项目,我作出最大的努力,补款5万”、“等你考虑好后给我来个答复”,刘欢回复“9万不开票”、“我后面全部换3003”,周素凤回复“小刘:5万不开票”、“我下面还有3万多平方,可以写承诺书的,肯定找你做”、“只要你提供的板材是3003H24材质的”、“大家都让一步”,刘欢回复“九万是最底的额度”……周素凤发送“你稍微下点”、“可以吗”,刘欢回复“九万是材质的差价”、“我自己搭上100万货”、“不行”、“9万一分也少不了”。12月19日,周素凤发送“还有你地址先给我”、“我把两车的先给你”、“你的地址”、“快快快”、“马上给我地址”、“如果打官司,你肯定输”、“还有你地址给我”、“马上”,刘欢发送位于湖北省黄冈市的地址链接,周素凤发送“联系人”、“电话”,刘欢发送“联系人:134XXXX****”、“车牌号发来”,后刘欢发送“那我这里放不下了”,周素凤发送“大家好好协商你不愿意,一定要打官司”、“官司我可以肯定是你80%是输了”、“真的打官司的话,误工费、包括前面已经安装的施工费、二次施工的费等等,你有没有想过后果是什么”、“因为5万元,你后面的损失恐怕要50万元都摆不平”、“6万”、“说好不会变卦了吧”,刘欢回复“第一个我答应你”、“第二个要加钱”,周素凤回复“第一个合同:补款6万”、“第二个合同看检测报告后在协商”、“第一个合同补款的前提是:后续材料全部用3003H24”,约半小时后,周素凤发送“运费的事情(又搞脑子了)”、“你杭州能不能卸货啊”,刘欢回复“杭州不行”,周素凤发送“现在到杭州我们是说了自己承担就自己承担,到湖北那里的运费差价相差太大了”、“能不能我们各自一半啊”,刘欢回复“不行”,周素凤发送“下午律师会把函发你”,刘欢回复“打官司吧”……“不要拉回来了,我们质量没问题,也没场地方放的”。
合同签订后,俊驰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支付40万元,于11月13日、12月12日分别付款32万元、30万元,久亚发公司分别于11月17日、12月12日各发送两车屋面板,送货时随货交付落款为中铝河南洛阳铝加工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该合格证明书载明合金状态3003-H24,加盖久亚发公司质检专用章)以及落款为久亚发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载明产品名称铝镁锰板,产品厚度0.9mm、基材材质AA3003-H24)。2019年12月19日,俊驰公司向久亚发公司发送《货物严重质量问题告知函》,告知久亚发公司供应到工地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要求其在收函后3日内对已发到宁波海天项目工地的铝镁锰金属屋面材料更换为合格质量并符合合同约定货物,若未在3日内更换,则要求按退货处理。久亚发公司于次日收函。12月26日,俊驰公司向久亚发公司发送《合同解除函》,通知因久亚发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更换全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货物,故通知于函件达到之日解除《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属屋面合同》,要求久亚发公司于收函后3日内返还全部货款,并将货物自行运回。久亚发公司于次日收函。
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称被告2019年11月17日交货数量为两车490型2704.212平方米,在2019年12月12日交货数量为:第一车470型1433.01平方米、490型1470.65平方米,第二车470型3816.59平方米,合计6720.25平方米,2019年11月17日与2019年12月12日交货数量合计9424.46平方米,其尚未使用的屋面板面积合计6424.46平方米左右,现存放于俊驰公司仓库中。根据被告提供的出库单,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送货共计5645平方米,具体数量为:YXB45-490型:10.95米×504张+11.91米×504张,2019年12月12日送货共计5924.90平方米,具体数量为:YXB-470型:10.95米×450块+11.91米×126块+11.91米×256块;YXB-490型:11.91米×252块。另,被告陈述称其向原告交付了锁边机及支座,分别价值5000元、500元,原告对支座未予认可,认为锁边机系借用,且已归还。久亚发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退还俊驰公司货款220284.02元。
另查明,案涉屋面板使用于位于宁波保税区基地的压铸机项目中,已安装部分屋面板截至目前未拆除更换。久亚发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属屋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货物严重质量问题告知函》、《合同解除函》、快递面单及物流查询信息、久亚发公司章程,被告提供的出库单、转账凭证、新闻截图,原、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提供的屋面板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首先,案涉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铝镁锰板,质量检验标准为符合中国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供方提供成品合格证,原材料质保单。被告送货过程中随货交付落款为中铝河南洛阳铝加工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以及落款为久亚发公司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两份质量合格证书均载明屋面板的材质为3003-H24,故虽合同对采购对象仅约定为铝镁锰板,但结合双方在合同洽谈及履行过程中的沟通内容及该两份合格证明书,可认定双方对于合同项下货物为3003-H24铝镁锰板均有共识。其次,从周素凤与刘欢在屋面板出现问题后的沟通过程看,其一,周素凤表示订货是要铝镁锰时,刘欢表示3003也不叫铝镁锰了;其二,周素凤表示谈好的方案怎么又变卦,询问你的方案是已经成型的不退,后面的供货全部用3003-H24材质时,刘欢表示认可;其三,在双方商谈处理方案时,刘欢提出补偿9万元,后面全部换3003。上述沟通内容均可看出,在屋面板被项目现场发现不符合要求后,双方就后续的处理方案进行了洽谈,且曾达成过退货以及后续供货全部换成3003-H24的一致意见,故而可推知久亚发公司已经送货的四车屋面板材质并非3003-H24铝镁锰板,也即久亚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货物。
久亚发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提供货物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俊驰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俊驰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俊驰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通知解除合同,久亚发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故合同已于12月2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关于俊驰公司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货款102万元的主张,本院作如下分析:一、关于货物交付数量。俊驰公司不认可被告提供的四份出库单,认为第一次发货数量为2704.21平方米,第二次发货数量为6720.25平方米,但在周素凤与刘欢的沟通过程中,在周素凤询问第一次发货数量时,刘欢曾将两份2019年11月17日的出库单拍照发送给周素凤并明确数量为5645平方米,周素凤在此后并未对数量提出异议,故本院对该两份出库单的效力予以确认,认定第一次送货数量为5645平方米;刘欢在第二次发货前表示这次发6446平方米,而根据久亚发公司提供的2019年12月12日的出库单,第二次发货数量为5924.90平方米,虽俊驰公司自认第二次收到货物6720.25平方米,但货物系供货方发出,供货方对发货数量更为了解,故本院对久亚发公司提供的2019年12月12的两份出库单的效力亦予以确认,认定第二次送货数量为5924.90平方米,两次送货合计11569.90平方米共769398.35元。二、关于退款金额。其一,久亚发公司收取俊驰公司货款102万元,扣除已发货的769398.35元后的余款250601.65元应当予以退还。久亚发公司主张俊驰公司尚有锁边机及支座未还而扣除相应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二,从周素凤与刘欢沟通内容看,在屋面板被发现存在问题后,双方反复就尚未使用的两车屋面板是否以退货方式处理的问题进行协商洽谈,此较为客观的反映了已安装货物及未安装货物的大致数量,即第二次送货的两车屋面板尚未安装,现俊驰公司自认其仓库中尚存放未安装的屋面板6424.455平方米,与双方起初的沟通内容基本吻合,故本院依俊驰公司自认数量认定未使用的货物数量。其三,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久亚发公司应当向俊驰公司返还所收款项,但现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使用于案涉项目中的案涉屋面板必须通过重作、更换的方式处理,故俊驰公司可待处理方式确定后另行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尚未使用部分屋面板对应的价款427226.26元(6424.455平方米×66.5元/平方米),久亚发公司应当予以退还。综上,久亚发公司应当退还俊驰公司货款677827.91元,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退还220284.02元,尚应退还457543.89元。久亚发公司退还价款,俊驰公司应返还相对应的屋面板,由久亚发公司自行提取,且应及时提取货物,逾期俊驰公司不负保管之责。至于俊驰公司主张的利息,本院综合久亚发公司违约情况、俊驰公司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久亚发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当对久亚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本院对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两被告的相关抗辩不予采信。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属屋面合同》于2019年12月27日解除;
二、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457543.8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到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处提取6424.455平方米屋面板,逾期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负保管之责。
四、刘欢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由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7709元,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271元,刘欢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久亚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晓璐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