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90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国辉,上海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萍,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莉,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海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下称紫竹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海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王国辉,被告(反诉原告)紫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丽萍、邵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达公司诉称,2011年3月,其与紫竹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紫竹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对监理项目作了整体备案。在海达公司的严格监理和紫竹公司的科学管理下,工程的133#项目获得闵行区优质结构奖。海达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进场实施监理活动,至今海达公司的监理服务期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但工程至今仍未竣工,监理工作仍在进行。根据监理合同约定,超出延长期的监理服务费为每月18万元。海达公司多次向紫竹公司催款未果,故起诉要求紫竹公司支付海达公司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8日止,以每月18万元计算的监理服务费144万元。
紫竹公司辩称,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施工监理投标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服务费报价单根据22个人员及每人单价组成合同价格,但实际履行中海达公司仅在现场平均派出15人,相关费用应核减。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于2014年6月终止,鉴于海达公司自2014年5月底以来未履行合同义务,未提供监理服务,故监理费用应支付至2014年5月底为止。双方约定的免费服务期为四个月,紫竹公司应支付的监理合同延长期费用为175,000元,而非海达公司主张的144万元。且监理费用已经超付,不存在欠费的情况。故要求驳回海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提起反诉,认为按照实际到场监理人数,以投标文件为基础,海达公司应收取的监理费为2,931,523.75元,紫竹公司已经支付监理费480万元,超付1,868,476.25元。故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于2014年6月6日解除、要求海达公司向紫竹公司返还监理服务费1,868,476.25元、要求海达公司移交施工监理投标书第29页2.2条项下所有文件资料,要求海达公司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监理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针对紫竹公司的反诉,海达公司辩称,监理人员的配备根据工程开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如紫竹公司有异议,应于当时提出异议。海达公司配备监理人员白天在场12-15人,地下工程24小时施工时,晚上有人加班。显然,监理人员配置根据到场人数计算是不科学的。紫竹公司接受了海达公司的人员配置,故相关费用不能核减。现工程尚未竣工,有关文件资料不能移交。2014年10月15日,海达公司将甲乙双方所做的承诺书交紫竹公司盖章,紫竹公司不配合,导致海达公司至今无法办理核销。对合同解除无异议。要求驳回紫竹公司的反诉请求。
海达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3、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欲证明海达公司监理的部分工程验收合格;4、会议纪要,欲证明海达公司继续为紫竹公司提供监理服务;5、催款通知。经庭审质证,紫竹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延长期监理服务费双方另达成协议,不再按原合同履行,4个月免费期加20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监理费为70万元。海达公司配备的人员与约定不符,且未安排总监理师现场提供服务。分项工程合格与本案无关,无法证明海达公司已按约履行。海达公司的监理服务已于2014年5月结束,且从5月下旬起不再提供监理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确实收到催款通知,但紫竹公司并未欠款。
紫竹公司提供的证据有:
1、施工监理投标书、报价单、本工程监理人员、海达考勤记录,欲证明海达公司派至现场的监理人员与约定不一致,现场监理人员严重不足,现场仅配备4人,监理费用应按比例扣减;
2、现场备忘录及付款凭证,欲证明双方确认2011年8月15日至10月15日,2013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为免费服务期,双方已按该约定实际履行。之后三方达成一致,紫竹公司按备忘录约定履行,支付预付款及每2个月支付一次后续费用。
3、双方往来函件,欲证明监理服务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日至8月31日监理费为70万元,以完全配备人员为基础;双方的委托关系于2014年6月初终止,5月海达公司已不再提供服务;
4、中国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紫竹数字创意港项目A区项目管理总结报告,欲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海达公司监理配备人员不足,无法满足现场监理需求;
5、信函文件及项目管理工作联络单,欲证明在施工过程中海达公司监理配备人员不足,紫竹公司发函要求整改,海达公司未予整改;
6、监理规划;
7、海达监理组人员配备表,欲证明海达公司配备的监理人员与约定的22人不符;
8、项目管理工作联系单及海达监理组织框架图,欲证明现场仅有12名监理人员;
9、遵规守纪教育会记录,欲证明在施工期间,海达公司配备的监理人员存在私自早退现象,监理配备人员不足。
10、中国上海网络视听产业基地128-133地块已建立地下结构工程房屋质量检测速报,欲证明地下工程隐蔽工程存在施工方偷工减料、钢筋间距不符合约定,露筋等情况,海达公司的监理工作不到位;
11、2014年1月1日上海市闵行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海达公司的处罚公告;
12、承诺书,欲证明监理合同签订之前,海达公司为表诚意将报价调整为480万元,但监理费的计算依据仍按投标报价约定的监理人数为依据。
经庭审质证,海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2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认为当时三方确有口头约定,但至今三方未协商一致,未对口头约定进行书面确认。对证据4、5,认为相应前期工作内容是合同之外增加,该部分未按合同约定配置进行。对证据6、7、8,认为海达公司系根据现场工作量需求并经紫竹公司确认进行人员配备;证据9系管理人员为了加强纪律性,对有早退现象的个别监理人员进行教育,但与人员配备没有必然联系。证据10形成时未通知海达公司,海达公司监理的涉案工程被评为优质奖,紫竹公司也对工程质量盖章确认,露筋是工程通病,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证据11系处罚非涉本案之工程,与本案无关。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
对上述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对本案事实的证明力。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委托人紫竹公司与监理人海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紫竹公司委托海达公司监理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项目A区,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34,668.58平方米,由研发楼128#、129#、130#、131#、132#、133#等共同构成,工程造价约50,000万元。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暂定自2011年3月24日开始实施,至2013年3月31日完成,工期24个月,不包括免费服务期。具体开工时间另行通知。合同有关监理人义务的约定: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监理人员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委托人提出现场监理人员不足或不能胜任工作,监理人必须即刻补充或更换人员,监理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等。合同有关委托人义务的约定: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等。监理人的权利:监理人享有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与优化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并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等等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计划、生产工艺设计等的认定权和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重要岗位工程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监理人的责任: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合同期。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监理人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的外,由责任方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监理报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双方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并无第四十条约定,但于第三十九条中约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为480万元。支付方式:不设预付款。开工后每两个月平均支付一次,工程竣工结束后支付监理费的余款。监理方承诺除合同约定的24个月服务期外,额外为委托方提供2个月的免费服务期。如因非监理方的原因造成总工期延长超过26个月,该超出的延长期发生的监理费按合同期内监理费月平均的90%计取,支付时间为延长月的月末。以上免费服务期和延长期内,监理方仍应全面遵守本合同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根据约定《施工监理投标书》系《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约定监理范围是本工程的土建(结构)、电气、空调通风、给排水、精装修、弱电、绿化、消防、电梯、小市政、详勘、施工临时用电各种总、分包及甲方指定的其他专业分包或供应商的工期、质量、造价的监理。监理内容是本工程招投标、施工和保修阶段提供施工质量监理、进度控制、复核已完成工作量、组织协调、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竣工图、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海达公司在投标书中承诺配备的监理人员为22人。
2011年9月上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备案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开、竣工日期为2011年10月28日至2013年10月27日,合同有效期为24个月。
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海达公司为紫竹公司提供了26个月的监理服务,其中2个月为免费服务期。2012年2月20日,施工现场的管理公司楼宇北欧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造价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业主方的代表签署的监理费用支付备忘录记载:海达公司进场时,与业主、我公司约定1、2011年8月15日到2011年10月15日为免费服务时间,业主按海达公司派驻现场人数预支部分费用,该费用将在正式服务期的每次费用中扣除,该费用已付,为134,131元。2、2011年10月15日到2013年10月15日为正式服务期,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扣除预支费用,每次费用为(4,800,000-134,131)/12=388,822元。3、2013年10月15日到2013年12月15日为免费服务期,不支付任何费用。此后,紫竹公司按照备忘录的约定向海达公司支付监理服务费。
2013年12月,合同项下六幢建筑物的框架结构、地下二层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至2014年1月7日,紫竹公司向海达公司支付了最后一笔监理费。至此,紫竹公司陆续向海达公司支付了监理服务费计480万元。
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5月19日间,海达公司组织召开多次工程例会,形成多份会议纪要。其中自2014年2月24日起,仅就131号一幢楼的地上主体结构施工形成会议纪要。2014年3月起,海达公司驻施工现场人员为4人。2014年5月19日后再未形成会议纪要。
2014年5月8日,海达公司向紫竹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紫竹公司支付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的监理服务费三笔(每两个月支付一次)。
2014年6月3日,紫竹公司向海达公司发出“关于退场并移交资料的函”,认为双方的监理合同已到期终止,海达公司人员未撤场,故要求接函之日起撤离所有人员并要求移交监理资料。
2014年6月6日,海达公司接获紫竹公司的函后回复“关于要求监理组退场事宜”的函,称监理工程于2011年8月15日开展,于2013年10月14日完成24个月的服务期和2个月的免费服务期。项目工程于2014年1月地下主体部分基本完成,但一些部位至今仍在整改尚未竣工,监理合同服务期虽已结束,但工程未竣工验收,后续工作仍须继续。2013年12月三方会议曾确认原合同期延期至2013年12月30日,131#的上部结构施工监理费报价为70万元,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8月30日。海达公司并提议于2014年6月11日商谈退场与交接事宜,未得到紫竹公司回应,致涉讼。
另查明,据《施工监理投标书》记载,涉案工程主要监理人员为22人。2011年9月12日,海达公司向紫竹公司提交了监理规划,现场监理人员配备12人。2013年4月7日,监理项目组针对部分员工早退现象开了遵规守纪教育会,签到与会者8名。2013年10月,施工现场的管理公司楼宇北欧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所作项目管理总结报告提及桩基工程施工时实行昼夜两班作业,海达公司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
涉案工程的地下工程于2013年11月基本完成,后处于停建状态,业主计划复建后委托同济大学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地下工程的结构状况进行检测,发现涉案工程存在钢筋间距不符约定、露筋等现象。2014年1月海达公司曾因为案外人提供监理服务不到位,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还查明,根据《施工监理投标书》第五章2.2.2条约定,监理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文件及委托监理合同、勘察设计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测量核验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试验资料、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验申请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会议纪要、来往函件、监理日记、监理月报、质量缺陷与事故的处理文件、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验收资料、索赔文件资料、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等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总结。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在履行完各自义务后,应进行合同的备案核销手续。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进行了备案登记,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一、关于合同的解除。2014年6月3日,紫竹公司向海达公司发函要求海达公司撤场和移交监理资料,其内容即为解除双方的监理服务合同关系,海达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回函就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议商谈退场交接事宜,故紫竹公司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于2014年6月6日到达海达公司,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该日解除,海达公司应及时撤场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关于免费服务期、延长期的认定。由于监理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在双方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届满后,建设方的工程未完工,工期延长,监理工作进入延长期。双方在签约时约定了24个月的服务期和2个月的免费服务期,监理费固定总价为480万元。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根据2012年2月20日“监理费用支付现场备忘录”记载,海达公司曾与业主方等约定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为免费服务期。海达公司现虽予以否认,但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紫竹公司付款情况与该备忘录匹配,且当紫竹公司于2014年1月7日支付尾款,付款总计达480万元时,海达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采信紫竹公司主张的2013年10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亦为免费服务期。该480万元,系紫竹公司为海达公司提供的28个月的服务期和免费服务期的全部监理费。
2014年年初,会议纪要内容表明,海达公司监理内容变更为六幢大楼中的131号楼地上主体结构的施工,驻场监理人员减少为4人。此系海达公司提供的于监理服务合同之外附加的服务,海达公司当时曾向紫竹公司报价2014年1月至8月的监理费70万元,因双方发生纠纷,监理合同于2014年6月6日解除。故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为海达公司的延长服务期。
三、延长服务期监理费用的认定。原监理合同约定以每月18万元计算监理费,以18万元的90%计算延长期监理费,系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监理人数为基础。而在延长期内,海达公司的监理工作内容从六幢楼的地上地下部分减少到一幢楼的地上部分,现场配备人员缩减到4人,且自2014年5月19日之后未再形成会议纪要等文件,说明监理工作停顿,故海达公司要求按照原监理合同约定以每月18万元计取延长期的服务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紫竹公司认为其应支付的延长期监理费为175,000元,本院参考合同约定和海达公司实际提供的监理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酌情支持延长期服务费20万元。
四、关于反诉。2011年8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海达公司监理的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紫竹公司也依约支付了期间全部监理费480万元,说明海达公司提供的监理服务没有瑕疵。虽然紫竹公司事后提供了关于海达公司监理人员不足、监理的工程质量有瑕疵等相关证据,但不能推翻该时期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结论,故紫竹公司反诉要求海达公司退还监理费1,868,476.25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监理合同经登记备案,该合同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海达公司应协助紫竹公司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核销手续。海达公司在《施工监理投标书》中承诺提供监理资料,故合同解除后,海达公司应参照《施工监理投标书》第五章第2.2.2条监理资料的内容向紫竹公司提供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的监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文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于2014年6月6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的延长期监理服务费2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参照《施工监理投标书》第五章第2.2.2条监理资料的内容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提供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的监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监理文件;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460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808.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紫竹数字创意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巧弟
审 判 员  沈 群
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缪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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