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3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109378K,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玉铣。
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8984599,地址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03民初3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海达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11月至12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1年11月至今,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冻结到期日是2022年11月5日,因冻结该账号的案件较多,无余额可扣划。
(2)2022年1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案外人对此查封提出执行异议。
3、2021年12月执行干警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给付现金,后期将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工抵事宜。
4、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2年3月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303民初3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 磊
审 判 员  毛海威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甲洛
书 记 员  单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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