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5民初1013号
原告桃源县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桃源县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桃源县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28元,减半收取计13014元,由桃源县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治平
代理书记员 李佳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