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民初2652号

原告: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义丰坊社区漳江南路文化体育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文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原告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城投公司于同年11月21日以***已自觉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城投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封长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欧阳子平

书记员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