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02执******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俞。
被执行人: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向运林。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向宏均。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桃源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运林、**、向宏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湘0702执******号案件终结执行。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曾彪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