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恒泰锦业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3940号
申请人:天津恒泰锦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北南仓道南(储宝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苏世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天津亿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304-8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蔡永旭。
原告天津恒泰锦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1,283.8元以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天津恒泰锦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大佑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31,283.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6元,由天津恒泰锦业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