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3227执6号

申请执行人:廖才凡,男,汉族,1969年03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公安局旁

被执行人:陆久强,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住址:重庆市綦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新322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新32民终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款:839227.26元整,执行费:10792.00元,并向被执行人陆久强及新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于2020年1月19日经双方协议;1、被执行人陆久强名下有一辆大众越野车(新AXXX**)以物抵债40万元整的价格将车辆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廖凡才。2、于2020年2月份新

疆昆仑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申请执行人廖才凡转账30万元整,(工人工资)。3、于2020年4月30日被执行人向本院司法账户转账3000.00元整,并缴纳执行费:10792.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36227.26元,双方于2020年4月30日达成和解一致;剩余案款136227.26元于2020年6月底前给付5万元整,于2020年12月底前给付836227.26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新3227执6号案件.

审  判  员   买吐尔送·买买提

二 0 二 0 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包   福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