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639号
原告:砚山县皖南广告制作部,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兴电小区B-12栋。
经营者:***,男,1994年7月16日生,安徽省怀仁县人,住安徽省怀仁县,现住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砚山县百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江那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砚山县。
原告砚山县皖南广告制作部与被告砚山县百诚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砚山县皖南广告制作部于2022年3月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砚山县皖南广告制作部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砚山县皖南广告制作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6.00元,减半收取计2,263.00元,由砚山县皖南广告制作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