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中山路**。
法定代表人汪辉,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宜都市明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红花套村**。
法定代表人董明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宜都市应急管理局与宜都市明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上述款项未执行。
2019年5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9)鄂0581执5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到庭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线下调查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其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81执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