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0581行审9号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中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C5817352347801。
法定代表人汪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倪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宜都市明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红花套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20581MA48ETA6XC。
法定代表人**新,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都)***[2018]综合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中宜都市明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罚款20万元。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宜都市红花套镇渔洋溪村还建小区二期自建工程C标段由宜都市明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017年11月9日,该项目在基础垫层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致1人死亡。经事后调查认定,宜都市明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致使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没有设专人统一指挥,没有编制施工方案,没有采取事故防范措施,对起重吊装特殊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宜都市人民政府对调查报告的批复中认定,宜都市明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本次事故负有主体责任。宜都市应急管理局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款20万元,并于2018年7月25日向其送达了上述(都)***[2018]综合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11日,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都)***[2019]综合1号催告书,该公司至今仍未缴纳罚款。
又查,宜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4日被撤销,重新组建的宜都市应急管理局继续履行其行政职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都)安监罚[2018]综合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应急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宜都市明欣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都)安监罚[2018]综合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中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熊燕
审判员龚太阔
代理审判员江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