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2989号
原告: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区康山街道东山村11省道旁莘家浜自然村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DRY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德金商务中心2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608470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书面声明不再缴纳诉讼费且确未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州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