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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宏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5567号 原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B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受理原告A有限公司诉被告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A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A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某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江某 代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