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15567号
原告:A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B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受理原告A有限公司诉被告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A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A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某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江某
代书记员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