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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区瓶窑镇盛泰石材经营部、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185号 原告:某经营部,住所地。 经营者:周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某经营部与被告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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