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02民初1185号
原告:某经营部,住所地。
经营者:周某某,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某经营部与被告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