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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114行初8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江东大道3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14MB1K08264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浙江众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德金商务中心2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608470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钱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2023年12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祺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