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2722民初40号
原告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庭外和解要求,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瑞普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20.00元,减半收取计15,360.0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扈学平
审判员 李新生
审判员 姜智彪
书记员 韩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