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270号
原告:青海房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青海房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青海房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房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及时履行了全部中介服务费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房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海房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