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4202号
原告: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宏程国际大厦1702室。
法定代表人:徐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166号,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3204室。
法定代表人:葛晋阳,总经理及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文晖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俞志宏,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良、邵弘璐,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省铁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66号,实际经营地:杭州市江干区尊宝大厦银尊3204室。
法定代表人:葛晋阳,董事长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省铁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曹 霞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