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3351号
原告:***,女,199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纯身、俞志英,浙江仙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和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8885503M。
法定代表人:陈文波。
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黄龙世纪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2095H。
法定代表人:俞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30895W。
法定代表人:俞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瑜。
原告***与被告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胡高丽